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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得大漏原是“山寨”房 追讨定金上法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05

  面对日涨夜涨的上海房价,早已按耐不住购房意向的吴虹(化名)委

  面对日涨夜涨的上海房价,早已按耐不住购房意向的吴虹(化名)委托中介公司,提出欲购买静安区曹家渡地段内的二手房,岂料她看中的沈小姐的房子竟然是办公用房,遂起诉法院要求讨回意向金2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沈小姐返还吴虹女士2万元。

  本市武宁南路某号的房屋系沈小姐与丈夫共有,该房屋性质属办公楼,房屋用途为办公。沈小姐在网上发布该房屋信息,称该物业类型为住宅。2009年7月5日,经中介公司的介绍和陪同,吴虹前往察看了该房屋后,与卖房人沈小姐见面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因看房时间比较匆忙,吴虹在没有察看沈小姐房屋产权证情况下,爽快的她当场就到附近银行的ATM转账,给付沈小姐2万元。

  原以为被自己捡了个“大漏勺”的吴虹,向朋友介绍购买二手房竟得了便宜。朋友的一席话,问及看过产权证否?顿时让吴虹的心凉了半节。次日,吴虹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看涉案的登记信息,赫然发现该房屋性质属办公用房。为此,吴虹即找沈小姐交涉,认为要购买的该房屋是用于居住,而沈小姐却没有将不属居住房如实告知,要求归还已支付的2万元,双方协商不成。今年9月上旬,吴虹只得起诉法院判令沈小姐归还2万元购房意向金。

 法庭上沈小姐辩称,吴虹支付的2万元是购房定金,在出具给吴虹的收条上写明该房屋类型是办公用途,证明自己早就告诉了吴虹。现在是吴虹毁约在先,表示不愿意归还2万元。但是,沈小姐对已将该房屋用途如实告诉了吴虹,审理中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加以佐证。

  法院认为,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涉案的吴虹向沈小姐支付了2万元,从双方的证据材料看,无法确认吴虹所交付的2万元具有定金性质。考虑到双方在交接2万元时,没有设定倘若买卖不成,就不予返还的约定,现双方对房屋买卖无法达成协议,沈小姐则理应予以返还,遂法院判决沈小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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