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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9:42

[案情]

2006年5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380万元,乙公司付清首批250万元后,可以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余款130万元待产权证等过户手续办理完后,20天内付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首付款250万元,双方在河东温庄路商业楼买卖移交表签字,并进行了交接,甲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乙公司占有。

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原始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规划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证件;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及对该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甲公司以双方所签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向乙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对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的装修并退回房屋的通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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