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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纠纷案例评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8:56

开发商欺诈纠纷案例评析
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
案例
王先生于2002年4月21日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间办公用房,面积为176平方米,合同同时约定出卖人(即开发商)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0天过去了,王先生却未收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经电话催促,开发商说:“太忙,还未办理”。法律意识很强的王先生,觉得此事可能存在问题,于是王先生委托一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开发商为了申办贷款,将包括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在内的二层在建房屋抵押予银行。
律师评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事实。本案中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房屋购买人王先生,开发商的行为属合同欺诈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先生可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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