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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赠房不能撤销 赠送者需履行诺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8:36

  【案例】

  林女士无偿照顾邻居张大爷夫妻多年,为表达对林女士的感谢,张大爷答应送给她住房一套。但房产证发下来后,张大爷又变卦了,不愿将房屋过户给林女士。为此林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大爷履行诺言。

  【律师说法】

  今年年近五旬的林女士同七十多岁的张大爷和刘大娘夫妇是多年的邻居。2010年,刘大娘患上癌症,需要常到医院做化疗,由于老两口并无子女,张大爷腿脚又不方便,两人生活上无人照料,林女士自愿担负起了照顾刘大娘的责任。

  2012年,刘大娘去世后,悲痛之余张大爷请求林女士继续照顾自己。此后,林女士随丈夫到郊区工作,张大爷就将郊区老家的一处房屋借给林女士一家使用。后来张大爷老家的房子进行拆迁,应分给他三套住房,于是张大爷打电话答应赠送给林女士其中的一套住房,并且后来他又在信中写到了赠房一事。拆迁后,张大爷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此时他却变卦了,不愿意将房屋交过户给林女士。

  林女士索要房子未果后,起诉到法院称,张大爷已经答应赠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张大爷将该房屋交付给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大爷认为,自己的房子还没给林女士,就可以撤销。公民的赠与成立以交付为准,现在该房屋并没有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现在他已经撤销了赠与,故赠与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同意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林女士在2010年到2013年间一直对张大爷和刘大娘夫妻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基于友情等产生的道德上的义务。张大爷应该在他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履行赠与物交付义务,不应有悖于原赠与目的而撤销赠与,因此林女士有权要求张大爷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最后判决张大爷将该房屋交付过户,该房屋归林女士所有。尽管《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本案中,林女士对张大爷夫妻进行了长期的帮助和照顾,属于照料在先、赠与房产在后,因此能看出林女士所作所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更不是为了张大爷赠房子而作出的,而是基于一种邻居之间友情作出的帮助行为,蕴含了同事、邻里之间的友情和社会道德,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因此张大爷赠房应该属于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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