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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0:34

 本院认为: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与李中平、翟王玉里实施的房屋买卖行为的目的是吸收社会资金,改善教学条件,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有效。原判以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无预售房屋许可证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购房行为无效不当。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在收取了李中平、翟王玉里购房款及房产交易费的情况下,未将李中平、翟王玉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依法过户给二人,致使原审法院将该房屋查封、拍卖用以偿还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的债务,李中平、翟王玉里失去了所购房屋。因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已经无法交付房屋,故李中平、翟王玉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房产交易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李中平、翟王玉里所购房屋被执行时间为2001年7月,起诉时间也是2001年7月,故不超过诉讼时效。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认为不应返还购房款、房产交易费并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7元,由西平县直第一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桑连喜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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