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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15
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cindy 时间:2011-06-27

  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从近几年我所律师承办的大量房产纠纷案件统计,因房屋共有权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约占房产纠纷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这一数字,提示了二手房的买受人和从事房屋居间服务的经纪人一定要重视共有房屋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共有房屋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依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财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此,房屋共有亦分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两种共有方式。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房屋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房屋的共有权人,无论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均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

  二.共有房屋产生的原因:

  1.共同购买。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收入、用共同的积蓄购买的房屋;两人以上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

  2.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出力、出物建造的房屋。

  3.两人以上共同接受赠与的房屋。

  4.两人以上共同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不可分割,而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5.因拆迁补偿形成的房屋共有。

  三.律师提醒:避免因房屋共有引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操作方法:

  1.买受人先要查看出卖人的房屋产权证是否为共有产权证。如果出卖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查看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是一人还是两人以上。如果是两人以上,则将来肯定要办理共有房屋产权证。购买共有房屋应当要求全部共有权人到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部分共有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不能到场履行各项义务,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书的原件要放在买受人处保存。以避免日后部分房屋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委托人为外国人的,还要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3.有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买受人很难判断是否实为共有房屋。这就要求出卖人承诺,因房屋共有权纠纷造成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的相应责任;还要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比如,因房屋涨价的损失、诉讼费的损失、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的损失、买受人支付中介费的损失等等。如不这样约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买受人很难提供损失的依据,因而其损失也就难以得到法院的保护。

  一些经纪人在签订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时处理得过于简单。比如:仅让出卖人提供了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房的承诺书,但承诺书是不是其他共有人亲笔签字的,并不知道;更有甚者,一些经纪人让出卖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卖房屋。另外,面签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全部共有人到场,或者需要公证委托书,当事人持有非公证的委托书,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以上种种情形足以造成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也可能造成合同履行障碍,不但给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后患,同时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经纪公司的佣金必然要退还,于人不利,于己不利。如果经纪公司收取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代书费,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还要与违约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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