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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12:58:20

  井陉县某村大牛(化名)和晓花(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村里男方家居住,生育了两个儿女。2013年3月15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归女方抚养,男孩归男方抚养,双方互不出抚养费;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等内容。离婚后,晓花在其娘家居住。

  后来,晓花以离婚时双方约定“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该房产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均归自己享有。庭审中,被告大牛表示,离婚协议中的“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指的是夫妻共同购置的家电、存款、家俱等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房产在内,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并于他们结婚前建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处分。

  经查,原、被告诉争的宅基地系被告大牛的父母于1994年申请使用,诉争的房屋也由其父母于1995年投资建设并居住。 2003年原、被告结婚后,夫妻二人便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同时共同居住的还有被告的父母、祖母及原被告的两个孩子等。2006年7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时,将被告大牛登记为宅基地户主。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未曾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过修缮、改建。

  法庭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均应依照此协议履行。该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的内容,但并未注明也未列举家中财产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房产在内,故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对离婚时约定不明的财产,双方发生争议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来源、性质来确定其权属。根据本庭查明的事实,双方诉争的宅基地系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前向本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并投资建设而成,原、被告结婚后虽然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并未进行过修缮、改建等投资行为,同时,该房产共同居住的还有被告方的其它亲属等,故不能仅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被告为户主就确定该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个人享有或归原、被告夫妻共同享有。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晓花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自负。

  法官提示: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基层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现阶段我国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还不高,因法律知识匮乏导致败诉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在此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必要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司法机关在普法中,应当坚持广泛宣传与个案指导相结合,在个案审理过程中,要利用典型案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将宣教活动寓于办案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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