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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1:00

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居民离婚率的上升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日益突出,离婚财产分割成了离婚官司的焦点。而在实践中,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分割、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极为常见,也是引起的争议最大、最多。本文就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屋、房改房、父母出资的房屋三个方面的种类和难点,以及对策进行作一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关键字:房产分割种类房屋证取得时间支付房款时间出资行为
一、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争议的种类。
笔者在本文中探讨的房屋种类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揭购买的房屋。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中国购房者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业务称为“按揭”,即一种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目前银行主要开展的房屋按揭方式是贷款人所购房产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同时以房屋出卖人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人在交付首付款后,采用分期偿还贷款,其购房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其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1)随着贷款买房的增多和发展,因按揭房屋权属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归属与分割,成为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和难点,也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
2、按福利性政策购买的房屋即通常所说的房改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房屋。这是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向住宅商品化的产物,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将原出租给单位职工的旧房或者新建房屋在国家规定的建房标准价格基础上,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将房屋产权出售给单位职工。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在出售此类房屋时,单位往往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了政策性优惠待遇,这就使福利性政策房屋与市场出售的房屋之间形成了较大的价格差,夫妻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价值存在巨大的争议。(2)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承租的处理,对因房改而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等等房屋的归属和价格问题发生了争议。
3、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在子女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确实存在大量的父母为子女存购买房屋而出资。当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屋归属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因父母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和睦,父母往往会否认之前所做的民事行为,明确表示自己出资的真实意思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者女婿共有。
二、离婚中涉及按揭购买的房屋分割难点以及对策
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等,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按揭购买的房屋分割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未统一,处理方式也不同,有时因为一个小细节,甚至有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助于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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