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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有的房屋由双方进行过改造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0:03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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