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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适房申请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5:31

  郑州经适房申请条件

  关于郑州经适房申请条件最近公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不过只是意见稿还没有真正实施。下面是意见稿关于经适房的最修修改: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供应对象、建筑面积、申请程序、选房顺序、产权性质、转让及回购、货币补贴等方面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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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群体变化为“低收入”群体,主要表现在收入和住房两方面:

  收入方面,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办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4倍”。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 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住房情况,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新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原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 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 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由直接申请变为三级审核两次公示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为使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新办法规定,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具体来讲:

  第一步:申请与初审。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有异议的,相关 部门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异议成立的,要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步:复审。区房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从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 理机构要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的,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购房证”;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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