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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房应缴付的维修基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1:26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基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目前,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业务﹑商品房的维修基金归集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账户运作均由上海建行承办。
??一﹑维修基金交纳标准
??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府发布的94﹑95﹑96﹑98﹑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比例:多层房: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房: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方案规定:
??购房人付每平方米18元(多﹑高层相同)。
??出售人付:多层每平方71.88元;高层每平方143.76元。
??二﹑使用﹑对账
??房屋的承重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修缮﹑更新,在维修基金中按各业主的房屋面积分摊列支;高层电梯水泵大修理﹑更新,在电梯水泵基金中列支;公共设施(道路﹑照明路灯﹑绿化)的修缮﹑更新在街坊养护基金中列支。
??基金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先用利息﹑后用本金。
??动用本金每年6月30日办理,如果日常修理,利息不够支出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申请贷款,经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按同业往来利率,期限到下一年6月30日贷款,届时用新产生的增值利息部分来还本付息。
??当维修基金使用为零后,再按规定向购房业主补收(补收时,可动用本人及同住人的公积金余额)。业主委员会每月与建设银行经办行进行结算户对账;每年6月30日年度结帐后,建设银行发放每个业主的明晰帐单和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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