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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现“新房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19:57

  拍卖房产现“新房主”

  房产即将被法院执行拍卖,却又突然冒出个人说房子已经签协议卖掉,卖给他了。由于只有买卖协议而没有过户,近日,法院驳回了"新房主"的异议,继续执行拍卖房产。

  45岁的市民马先生因债务纠纷将生意合作伙伴刘先生告上法院,2009年经法院判决,刘先生需偿还对方100多万元钱。为执行100多万元欠款,法院将刘先生的两套房产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2010年底,一名自称是被执行房产房主的孙女士突然向法院提出异议。

  孙女士说,2008年,早在刘先生与马先生产生债务纠纷之前,她就与刘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将法院即将执行的两套房产以80多万元的价格买下。现在发现房产要被拍卖了,才连忙从外地赶回潍坊,提出异议。

  执行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房屋登记户主一直是刘先生,从未变更过,而刘先生与孙女士签订的合同,只有双方的签字,并没有第三人作证。

  家住昌邑的马先生说,他从来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份协议。协议也可能是他和刘先生产生纠纷以后,对方和孙女士故意假造的。他觉得这份协议的证明力很有限。

  而法院认为,孙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与刘先生有转让房产的合同,但房产没有进行过户,房产仍属刘先生所有,遂继续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

  拍卖行无法移交标的,属单方违约,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整个拍卖活动是有序进行的,拍卖程序是合法的。《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此案例中,拍卖已经成交,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买卖是合法的,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标的款和佣金。根据双方约定,拍卖人应向买受人移交标的,但拍卖人无法移交标的,这虽然不是拍卖人的原因造成的,但买受人只能向拍卖行索赔,而拍卖行再向委托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偿赔,是正当的。同时双方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实质上就是一个买卖成交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无法移交标的,显然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至于该拍卖行是否愿意向该地区人民法院追偿,也许该拍卖行认为长期的业务往来是首位,因此,一直未见拍卖行起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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