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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善贷款法律手续的几点措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6:19

  针对我行贷款文件现状,为完善贷款法律手续,化解并防范风险,笔者在对我行贷款债权文书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归纳总结了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注意核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对应性

  担保合同(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两者应当具备一一对应关系。针对我行存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未编号或者编号完全一致,以及借款合同未填写担保合同编号(或填写错误)或者担保合同未指明借款合同编号(或指代错误)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未编号的合同应当编号管理;对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编号完全一致的,应尽量作出区分,以便于指代;对于借款合同未填写担保合同编号(或填写错误)或者担保合同未指明借款合同编号(或指代错误)的,应当及时填写完整或纠正错误的填写。

  二、合同空白处及时填充完整

  空白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能作为我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法律依据。针对我行普遍存在合同空白日后填写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实际填写日期可以鉴定出来,为杜绝此类争端,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将合同的空白处补充完整,尤其是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空白处,比如借款用途、利率等。

  三、签章及签章日期及时完善

  除非依法律行政法规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外,一般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自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签章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针对目前存在不加盖我行公章或者只盖公章不填写日期,而于诉讼时补盖公章或补填日期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此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我行贷款债权失效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未加盖我行公章或者只盖公章未填写日期的合同,应当及时加盖公章或者将盖章日期填写完整。

  四、抵押物清单尽量完善

  抵押物清单是确定抵押物效力及范围的唯一有效依据。目前我行行抵押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存在清单未填写抵押合同编号及抵押物清单填写不细致或清单未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问题。抵押物清单未填写抵押合同编号,不能证明该清单所列抵押物即为抵押合同所指的抵押物,抵押物清单填写不细致,会对抵押物处分产生直接影响,抵押物清单未加盖登记机关公章,不能依法确保抵押登记的效力。为核实抵押物及其抵押的效力,笔者认为我行对于抵押物清单未填写抵押合同编号的,应当及时补充;对于清单填写不细致的,应当及时完善;对于抵押物清单未盖登记机关公章的,应当及时协商补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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