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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6:51

  一)准备签约阶段:


  1、 制作《一、二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等签约文件。


  2、通过银行事先提供的当事人申请贷款的各类材料,预核实房地产权利人即二手房买卖中的出卖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境内人)的身份真实性,了解上述人等的户籍信息(也即各种亲属或身份关系),抵押房地产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即登记资料)查阅,同时对经公证之委托书、认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一手房、期房)等参看。


  (二) 签约阶段:


  1、核对并复印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出生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藤本、户口名簿)、结/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结婚证明)等表示身份、户籍、婚姻关系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原件,对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关系等进行形式甄别。


  2、解释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签署《一、二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其他签约文件包括《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抵押)、《单身承诺函》、《配偶同意书》、《自住承诺函》、租赁《通知》、《授权委托书》等,这一环节较为重要,通过参阅客户资料,对于发现可能影响今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或其他实质性问题,需要及时提示客户及银行。在介绍银行合同的同时,可就客户感兴趣的法律话题进行交谈,不仅包括合同某具体条款的立意分析,还可涉及到关于房地产市场、抵押登记、债权债务等其他法律问题,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操守。


  3、对于受委托签署《一、二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或《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仔细查看经公证或认证之《委托书》原件,核对抵押房地产坐落、委托事项、有无转委托权限等信息,根据办理抵押登记的经验对受托人进行善意提醒;同时需委托本所或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须提前预约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或告知事后自行去公证处办理。


  4、境外个人(持有外国护照)、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无国内身份证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委托书》等文件均需办理公证手续。同时,境外人士提供的材料如婚姻证明、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a)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须加盖转递章确认;b)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c)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d)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材料如为英文版本的,应附上外翻译总公司或其他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5、告知律师费及其他代收代付费(贷款合同印花税、房地产查阅费、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等),对于房地产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还需提示应缴纳的交易过户费用,包括过户手续费、产权登记费、配图费、契税、买卖合同印花税等。目前,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地产交易及购税等业务。主要收费及提示交易过户费用标准大致如下:1)律师费:每笔抵押贷款为650元至2000元不等,根据律师事务所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确定。2)合同印花税: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和贷款合同印花税,买卖合同按成交价 *0.05%收费,贷款合同印花税按贷款金额*0.01%收费。3)契税: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3%,普通住宅按成交价*1.5%(详见上海四部门联合印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补充通知》(2005年6月1日))。4)登记费:包括产权登记费和抵押登记费,住房或车位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其他收费标准和事项亦可前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或索要资料。


  (三) 办理抵押登记阶段:


  1、抵押登记前的准备工作。通常在签约后,律师会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委托书》(银行委托抵押人或律师事务所办理抵押登记并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抵押)快递至银行盖章并由有权签署人签字或盖章;之后,银行会将盖完章的上述材料连同办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银行营业执照(正/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快递至律师事务所。


  2、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抵押房地产坐落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一阶段,由于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自身的操作流程,对于抵押登记的要求只是在细节上略有不同。对于一手现房或二手房,房地产之抵押登记必须与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办理;对于期房,预售商品房之预告抵押登记可在办理出预告登记证后,也可与预告登记一起办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借款人/抵押人需带好《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身份证件(部分权利人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需携带出生证或户口簿,超过16周岁的带好身份证)、委托书原件(若有)。


  3、关于房地产权证密码的问题。2006年9月1日以后办理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动给每本房地产权证加载一个初始密码的凭证;2006年9月1日以前办理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可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地产权证加密。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二手房)/借款人/抵押人因遗忘密码等原因导致抵押登记当天无法办理的情形也存在。此等情形下必须等找到密码或补办密码(期限15日)后方能办理该手续。虽然此等情形不多,需要律师事先提醒当事人。


  4、领证(抵押登记办理期限为7日)。办理抵押登记后一般在第七日(受理当日不算在内)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之律师凭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书》(若有;事后委托的大部分房地产交易中心须公证委托书)、《收件收据》的原件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抵押)》文件。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放款阶段:


  1、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将签约时收集和复印的各类材料原(复印)件、连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等签约文件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资料》、《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部分外资银行要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抵押)》/《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期房)的原件递交银行。


  2、银行根据自有流程决定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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