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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有企业房屋产权抵押个人贷款构成什么罪?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54:00

简要案情

1999年5月,某国有企业下属某营业站站长周某,因某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急需周转资金向其借款15万元,半年归还。周表示:我单位没有钱借,个人也没有钱,但家里有位亲戚在市农行工作可以帮助贷款。李答应:贷款利息照付,另按10%给你个人好处费。于是周某通过亲戚关系找到市农行某分理处。分理处主任讲:对集体单位贷款我们不搞,对个人贷款只要有可靠的担保,我们可以贷,而且我们分理处给个人贷款的最大权限是8万元。于是周某未经任何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将本单位某营业站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该房产经估价价值21.5万元。周于1999年5月17日从市农行某分理处贷款8万元,期限至99年12月10日,一次还清本息。周将现金交给李某时,李答应“你现在给我8万元,到期我还你9万元,付银行2000多元利息,剩下作你个人好处费”,并写下借到周某现金9万元的借条。99年12月17日,李某因经营不善,仅还给周5万元,周还银行贷款本息4.3万元,另7000元被个人私有。2000年5月因周某一直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9万元,农行某分理处诉至法院。法院裁定该营业站还款3.9万元,否则对营业站房产价值3 .9万元部分拍卖偿还贷款。

观点分歧

案发后,对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及挪用公款的数额,意见分岐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属滥用职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周作为企业下属营业站负责人,无权用单位房产抵押贷款(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因擅自抵押给国家可能造成损失仅为3.9万元,情节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而是仅挪用单位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这两证不是公款,挪用房产证,目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是3.9万元。理由是周向银行贷款8万元,只有尚未归还的3.9万元,影响到单位存款被划拔房产被拍卖,已归还的4.3万元,没给企业造成任何损失。尚未归还的3.9万元,自贷款到期之日起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挪用公物。本单位房屋,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以挪用公款21.5万元定罪处罚。其理由是,周某的行为形式而言是单位房产证作抵押,实质房产证即代表整个房屋的产权,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如果贷款8万元到期不还,将危及整个房屋产权。

第五种意见认为:应以挪用公款8万元定罪处罚,周某是在以单位名义贷款行不通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贷款的,贷款8万元应当视为公款,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个人私用的7000元属非法所得。

观点分析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是该罪的立案标准。周某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本案的经济损失也不足10万,故周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一种观点不成立。

挪用公款罪并非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额为数额计算标准,而是以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为计算标准。若某人挪用数额特别巨大,事后悉数归还,没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以此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了吗?所以,第三种观点以造成损失额为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讲不通的。

因为抵押危及房屋产权,所以按房屋价值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显然是牵强的。第一,《刑法》有挪用特定款物罪,没有挪用公物罪;第二,试想若本案周某以该房产抵押贷款一万或贷款二十万,危及该房屋产权的程度显然是不一样的,均以房产价值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数额,对于两种假设贷款数额的行为显然是不公平的。第四种观点难以服人。

第五种观点认为:因为本案贷款的抵押物是企业的房产,所以周某取得的贷款视同企业的公款。那么,周某只是名义贷款人,实际贷款人应该是企业。若期满没有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造成的损失(可能超出贷款本息)均应由实际贷款人——企业承担;若房产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实际企业有义务继续偿还吗?据此观点,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周某只须偿还挪用的8万元公款即可免除民事义务?对于超过贷款本息的损失,企业应该并且愿意承担吗?显然,第五种观点是讲不通的。

周某挪用的不是公款,也不是法定的特定款物,而是挪用单位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挪用房产证和土地证,侵犯的是企业非资金形态的房产所有权,目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该是成立的。

但是,周某的行为不触犯刑法吗?

周某身为国有企业下属营业站的站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收取好处费,为别人贷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企业的房产、土地证件提供抵押,周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结论

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收取的7000元款应予以没收;银行行使抵押权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或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周某追偿;周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由其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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