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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抵押贷款须提供有其他居所证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50:37

  日前,市政府出台《泉州市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农民及涉农企业四个方面的融资渠道,将试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抵押融资。

  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

  “主要从四个方面,拓展融资渠道。”市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主要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四大类权限进行抵押融资。

  其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地上大棚、蔬果、畜禽、食用菌、花卉、苗木)和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施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抵押融资将进行试点工作。《意见》指出,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经批准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农民在拥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抵押时,能够保证并提供证明抵押的房屋一旦依法偿债后仍有适当居住场所;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并征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林权抵押融资方面,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及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开展林权抵押融资贷款。

  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转移海域使用权(含滩涂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承包经营权)占有、不改变使用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海域或滩涂承包权益的条件下,将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五项配套措施营造环境

  为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我市还出台五项配套措施。

  《意见》提出,要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及林权、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为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大力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服务。

  《意见》还要求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

  我市还将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年提高农业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出资比例。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探索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为主体的专业性担保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优化服务方式,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流程,扩大基层分支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权限。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保险行业协会、涉农金融机构联合推动,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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