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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3:08

  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属于要式登记行为,以房管局办理他项权益登记为要件。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缴纳哪些费用?

  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5、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的文件(原件)

  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缴费用: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房地产抵押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抵押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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