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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有权收取房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0:50

2002年,章小姐以已出租的房屋为抵押,向成先生借款30万元。抵押合同期满,章小姐无力偿还借款,成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法院将该房屋扣押。但章小姐仍继续收取房屋租金。成先生多次催促章小姐将收取的租金充抵欠款,章小姐不同意。成先生将章小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章小姐将收取的租金交他抵债。

  庭审中成先生称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经登记合法有效,自己依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抵押物经法院依法扣押,该抵押物权归自己所有,现收取租金顺理成章,合法有理。

  章小姐承认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成先生未将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的事实告知承租人,自己仍然是合法的租金收取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成先生的诉请。

  法院查明,成先生确实未将该房屋的扣押情形告知承租人,因此抵押人收取承租人租金并不违法,于是依法驳回了成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依该规定,如果抵押权人成先生如实告知房屋承租人该房已被法院扣押,房屋承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应终止向房屋出租人(抵押人)支付租金,而改向抵押权人支付租金,届时,抵押人仍收取承租人租金就是违法的,应当向抵押权人交还违法收取的租金。

  本案中,抵押权人成先生并未如实通知承租人该抵押房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己依法行使抵押权,承租人向抵押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效,即抵押人收取租金行为并不违法,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归还所收取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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