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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的房屋能否抵押给自然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51

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因而,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向个人担保的事例比较少见。因为国有或集体单位很少向自然人借款,个人与单位间的经营活动也受到很大局限,如属于侵权所生之债,一般也不会用设定担保的方式去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因此,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同样可以依法抵押给自然人。

如果登记机关遇到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向个人担保时,应注意其主合同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对主合同及抵押合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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