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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隐瞒房产 前妻依法分割获六成折价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53

  上海的钱某和刘某两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后,钱某却发现,刘某和王某在他们没离婚前,就已在南宁花了5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而且,在他们闹离婚时,这套房子过户到了王某儿子的名下。去年底,愤怒的钱某,千里迢迢来到南宁维权,要求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结果刘某要将属于自己份额的六成房屋折价款支付给钱某。

  2004年10月,家住上海的钱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没几年,两个人就一直磕磕绊绊。2009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注明双方无其他财产,无债权债务,如有欺骗、隐藏,责任自负。

  离婚后不久,钱某意外发现,早在2008年4月,刘某与王某在南宁花5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并且房子后来过户到王某儿子的名下。一气之下,钱某将前夫刘某、王某及王某的儿子一起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面对钱某的指责,刘某说:“王某是我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我是受母亲的委托出资买的房,这套房根本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还辩解说,离婚时,他们已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楚,不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王某也附和说,房子是刘某的母亲和她一起买的,而且就出了10万元。

  可法律是讲证据的,法院认为刘某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他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约定各出资50%买房。鉴于刘某在离婚时对钱某隐藏了这套房屋,并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3月15日,法院判决:刘某向钱某支付他对该房屋所占份额的60%的房屋折价款。

  点评

  在离婚案件中,大多都涉及财产的纷争。有些夫妻经济条件好,有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隐匿或转移的情况。对隐匿房产的,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夫妻平时相处时,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也有一直守口如瓶的。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未能及时发现,离婚后发现了,只要收集好证据,一样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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