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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1:43

  所谓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租赁合同便成为确立承租人身份的证明。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承租人与产权人不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或者与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产权调换解决,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1、承租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及评估报告的客观、合理性提出异议,并可就评估报告向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并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尤其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有权要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置换协议(前提是有可置换的房屋),还有权选择具体的过渡方式。

  3、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的拆迁协议无效。

  4、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承租人有权向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按照其承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承租人有权向人们法院起诉。

  5、对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服或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强拆决定不服的,承租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承租人有权对政府部门就拆迁所做的其他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对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

  二、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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