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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6:06

历时28个月,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上海市政府顾问杨光池妻子,老红军战士孙红的房产继承纠纷案终于见分晓,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魏莉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房屋近四分子一的份额。本案争论焦点是儿媳魏莉莉于丈夫孙勇去世后,对孙红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历时28个月,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上海市政府顾问杨光池妻子,老红军战士孙红的房产继承纠纷案终于见分晓,陈敏婧、陈雷两位律师接受魏莉莉 (二老养子孙勇的妻子)的委托代理诉讼,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徐汇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认定了魏莉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房屋近四分子一的份额。

  一、案情介绍

  杨光池与孙红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干部履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红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叫杨玉泉,妹妹收养后改名叫孙玉海。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孙勇(孙勇与前妻生有一子陈诒源后离婚,与魏莉莉再婚。陈诒源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名叫杨泽兰、杨素兰,但两人与夫妇俩均未有收养关系的记录。

  1987年9月4日杨光池去世后,孙红原所在的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9月分配给其上海吴兴路246弄4号903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2,469,280元。孙红于2003年1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勇与魏莉莉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05年4月23日,孙勇因病死亡。2006年2月8日,孙红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杨玉泉、孙玉海将儿媳魏莉莉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红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泽兰、杨素兰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儿媳魏莉莉于丈夫孙勇去世后,对孙红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杨玉泉与孙红晚年产生的矛盾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3. 第三人杨泽兰、杨素兰是否享有继承份额。

  三、律师观点

  1. 杨玉泉对孙红老人不仅没有赡养,反而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甚至不惜立下威胁的字据。对于杨的总总行为,孙红无法忍受,多次请求组织出面划清与杨玉泉的关系。因此,作为拟制血亲,法院应当尊重两位老人在世时的决定,判定二老与杨的收养关系解除。

  2.儿媳魏莉莉虽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经常探望孙红,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间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资派专人照料。因此,魏莉莉在经济和劳务上对孙红的照顾行为已经符合最高院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杨泽兰、杨素兰只是杨光池、孙红抚养的对象,且无证据证实其与二老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继承权利。

  四、一审

  徐汇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杨玉泉、孙玉海、陈诒源的继承人身份,但将魏莉莉排除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杨玉泉第一继承人身份,争议房屋所有权归杨玉泉所有。

  2.魏莉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争议房屋腾退交予杨玉权。

  3.杨玉泉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孙玉海、陈诒源房屋折价款各720,000元;给付魏莉莉房屋折价款300,000元和房屋装修款 49,730元;

  4. 杨泽兰、杨素兰不享有继承权,但
鉴于原告继承人均愿意在遗产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予以准许。由杨玉泉给付第三人杨泽兰、杨素兰各34,640元。

  五、二审

  原告杨玉泉、被告魏莉莉因不服上述判决,均上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杨玉泉认为法院给予魏莉莉30万元的份额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2.魏莉莉认为其对孙红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

  二审中,律师就魏莉莉是否构成“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在一审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做了更为深入的法律分析。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就庭审争议焦点,认定:

  1.杨玉泉在孙红晚年和老人之间有一定矛盾,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酌情少分。

  2.魏莉莉虽工作生活与金山,但仍往返于市、郊两地,探望关心孙红,对其生活进行安排,在其生病期间予以照顾和陪护,并在其死后安排料理其善后事宜,因此魏莉莉所尽的义务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依法改判。

  内容如下:

  1.争议房屋产权仍归杨玉泉所有;

  2.杨玉泉应在魏莉莉交付争议房屋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孙玉海、陈诒源、魏莉莉房屋折价款各61万元,并给付魏莉莉房屋装修款49,730元;

  3.其余内容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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