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拆迁纠纷 >> 拆迁纠纷处理 >> 正文

高法解释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不受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0:00

  本报讯 (记者 邱伟) 根据昨天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这意味着今后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就像解决劳动纠纷一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昨天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

  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法院不受理拆迁补偿纠纷,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记者查询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是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另据了解,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负责本市房屋行政管理的职责已划入市建委,市建委目前是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
  • 造价工程师:临建拆迁补偿纠纷案
  • 沙河股份公布拆迁补偿纠纷仲裁结果
  • 桥东二期的私房拆迁补偿纠纷
  • 高法解释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不受理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
  • 房屋拆迁补
  • 京上地建材
  • 抵制政府拆迁入狱8月 索赔300万
  • 鸿源星野蛮拆迁 8住户艰难索赔
  • 动迁公司来了大学生
  • 让居民监督“阳光动迁”
  • 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 云翼房产网